中共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文鲁轻院党字〔20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民主、增进团结,规范谈心谈话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谈心谈话主体和对象
(一)主体:学院领导,各系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支部书记。
(二)对象:主体所管理和服务的师生员工。
第三条 谈心谈话内容
(一)交流思想。了解和掌握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二)指出问题。对谈心谈话对象的缺点与不足及时提醒,提出改进的要求。
(三)征求意见。结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征求谈心谈话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帮助自己查找问题并剖析根源。
(四)工作交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认真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谈事项。
第四条 谈心谈话形式
(一)组织约谈。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干部谈心谈话。
(二)个别谈话。谈话主体单独同谈话对象谈心谈话。
(三)集体谈话。针对带有倾向性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体谈心谈话。
(四)申请约谈。师生员工根据个人需要向有关人员申请约谈。
第五条 谈心谈话要求
(一)党委书记、院长定期谈心谈话、沟通交流;党委书记、院长每学期至少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一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
(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应与分管部门、联系系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与支部所在党员群众谈心谈话一次。
(三)各系主要负责人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之间每学期谈心谈话至少一次;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学期同部门副职、科室负责人谈心谈话至少一次。
(四)各系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支部书记每学期应当同本系、处室和所在支部教职员工谈心谈话一次;各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一次。
(五)做好谈心谈话记录,谈心谈话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反映。
(六)谈心谈话情况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报告。
第六条 本规范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谈心谈话记录表
附件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谈心谈话记录表
时间 |
|
地点 |
|
谈话人 |
|
职务 |
|
谈话对象 |
|
职务 |
|
谈 话 内 容 ( 要 点 ) |
谈话对象签字: |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