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轻院学字〔201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强化育人职能,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山东轻工职业学院章程》(鲁轻院字〔2016〕6号)和《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鲁轻院字〔2017〕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寓管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通过 “贴心服务、温情管理”实现公寓“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把学生公寓建设成为安全、文明、舒适、优美的“温馨家园”。
第三条学生公寓施行集中管理与分别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即职能部门服务管理、各系教育管理、学生自我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学生公寓内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人数向各系分配公寓和宿舍,各系向学生分配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学生应在学生公寓住宿。如有特殊原因,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或符合走读条件的,需个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第七条学生凭缴费单据,办理入住手续。宿舍和床位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转借。需要退宿的,交接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退宿日期。
第八条学生公寓白天开放、晚自习和夜间封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严禁早出、晚归、滞留宿舍、夜不归宿;严禁留客过夜。
第九条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公寓,如因工作等原因要进入异性公寓,须征得公寓辅导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生公寓实行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机制,每月开展学生公寓全面安全大检查。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施行查房制度(每天4次,上午、下午、晚自习期间、就寝前)。查房时,学生应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人身安全:
(一)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维护宿舍安全,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公寓或其他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公寓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
(二)宿舍设施需要维修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学生公寓内的电路、灯具、插座、空调、洗衣机、开水器、网络等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人员负责,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三)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
(四)严禁攀爬门窗、阳台、楼顶。
(五)严禁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用电安全: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7〕19号),严禁违规用电。
(二)严禁存放或使用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暖手宝等违禁电器;严禁使用劣质电器,尤其是“三无电器”。
(三)不得在公寓内为电动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不得在无人状态下对各类电器充电,离开房间时,应关闭灯具和空调。
(四)严禁私自拆、接电源、电线或拆修配电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走廊、楼道和门厅等公共区域存放个人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二)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措施。不能自救灭火时,应及时疏散,有序撤离现场。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存放或使用酒精炉、卡式炉等任何能产生明火的器具;严禁吸烟存烟、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等。
第十五条财物安全:
(一)学生公寓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
(二)出门时,要关好门窗。不得转借房间钥匙,不得私换门锁、砸门撬锁。
(三)携带大宗物品出入公寓,要主动登记,接受检查。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公寓秩序,严禁在公寓内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公寓内严禁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午休时间、夜间小电流供电模式启动后,应保持安静。
第十八条公寓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来访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来访者须在21:00以前离开学生宿舍,离开时办理来访结束登记。
第十九条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宿舍,不得随意翻动他人物品。
第二十条公寓内严禁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严禁商贩进入公寓;严禁张贴海报、通知、启事等宣传广告。
第二十一条严禁学生带酒进公寓或在公寓内饮酒。发现学生饮酒,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看护或就医至清醒。
第二十二条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聚众起哄、相互谩骂、乱涂乱写及通宵上网;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严禁破坏公物,人为因素丢失、损坏公物,由当事人按价赔偿(包括修理费),分不清责任时,由本室全体人员分担。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实行卫生值日制度,舍长排定值日表,轮流值日。值日生每天早上和中午按照标准清理室内及门前卫生、整理物品,并督促本宿舍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
第二十五条新生军训期间,各系学生管理人员应联合军训教官,按照学生宿舍内务标准,做好学生的内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内务检查:
(一)无固定教室的班级,每周二、四普查内务卫生,其余时间抽查内务达标情况;
(二)有固定教室的班级,每天普查内务卫生;
第二十七条对内务卫生不达标的宿舍,公寓辅导员要配合班主任做好整改工作,直至达标。
第六章 奖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公寓内的个人表现及奖励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十九条学年内,内务卫生平均成绩不达标宿舍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和奖学金评定。
第三十条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根据《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鲁轻院字〔2017〕40号),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丝院字〔2011〕26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