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轻院字〔2015〕5号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和学院的安定团结,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思想品德高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单课成绩及格以上,学年综合测评良好及以上。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及评定比例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五年一贯制学生前三年及中专学生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60%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
(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二)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学院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一)每学年初,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系成立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各系按照评审条件和要求推荐候选人,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上报院务办公会;
(三)院务办公会审批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表,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选资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影响学院稳定;
(二)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制裁;
(三)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
(四)未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201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