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轻院字【2017】22号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和学院《学生奖助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贷款对象及用途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职生,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时间及额度分配
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比例把贷款控制额度分配至各系,各系奖助工作小组组织学生申请。
三、贷款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入学前,学生本人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四)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程序
(一)组织申请
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加强诚信教育。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确定初审名单
1.各系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贷款初审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第一次申请贷款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网”(以下简称“贷款信息网”)个人账户实名注册,按要求进行在线申请。
第二次申请贷款的学生登录“贷款信息网”个人账户,填写续贷声明。
3.申请结束后,导出贷款申请表。
(三)录入与审核
1.每年6月份,各系贷款负责人登录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录入本系贷款学生信息后,导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汇总表》,各系奖助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信息和续贷声明审核后,上报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贷款办理
1.每年7-8月份,学生凭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2.每年9月份,各系将学生(包括新生)《贷款受理证明》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
4.学生户口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
五、毕业前信息确认
1.每年5月份,贷款的应届毕业生登录“贷款信息网”完成网上贷款信息确认;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完成学生毕业前的贷款确认审核工作。
六、材料存档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汇总表》纸质稿;
(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纸质稿;
(三)《助学贷款到账明细》电子稿。
七、监督与管理
(一)各系要对贷款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督促学生毕业前进行网上信息确认。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在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并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八、附则
(一)本规范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图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