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轻院字〔20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目的在于全面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引导、激励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实践与创新能力和身心素质四个方面,在总评分中分别占20%、(50--60)%、(20--10)%、10%。其计算公式为: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50--60)%+实践与创新能力分×(20--10)%+身心素质分×10%。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测评一次,开学3周内完成上学期的测评,满分为100分,两个学期的平均值为学年测评成绩,各学年综合测评平均值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五条品德行为表现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表现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品德行为表现分的基本分为80分,包括以下八个小项内容,分别按上、中、下三个等级计分,分值依次为10、9、8分。
(一)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识大体,顾大局,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二)遵纪守法: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道德品质: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艰苦朴素,谦虚俭朴,任劳任怨,积极上进,对自己严格要求,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社会公德:维持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合的有关规定,不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起哄闹事。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五)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强,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活动,热心为集体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及班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无旷课等现象。
(七)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关爱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正,举止得体,不打人骂人,不污言秽语,不乱吐乱扔,不吸烟酗酒。
(八)劳动卫生: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内务整齐,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六条品德行为表现的加分包括以下四小项,最高20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2。
(一)获院级以上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的,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8分,院级加5分。
(二)凡维护公共利益、抢险救人、见义勇为,受到院级以上表扬者加10分。
(三)获学院文明宿舍称号,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舍长加3分。
(四)获院、系特别表彰者(正常评奖、评优除外),每人加3、2分;受院、系级通报表扬者加1分。
(五)义务献血,每次加3分。
(六)其它应加分的情况,参照以上情况酌情加分。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六小项内容:
(一)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集体活动、政治活动,每次分别扣3、2、1分。
(二)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旷课(含自习),1-9节之内,每节扣1分;扰乱课堂秩序(包括自习),每次扣2分。
(三)滞留宿舍、晚归等,每人次扣2分。
(四)不服从管理,视其情节,扣3-5分。
(五)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次扣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六)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参照以上情况适当扣分。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学业表现满分为100分。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实际考核分数,按学分加权计入,其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数)/Σ测评期内课程总学分。单科成绩中,旷考、作弊按0分计;补考及格以上按60分计,不及格以原分计;实行等级制的课程按下列办法计入:优秀90分、良好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九条实践创新能力满分100分,由教师评议分+学生互评分+加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实践创新能力分=教师评议分(30分)+学生互评分(30分)+加分(40分)。
(一)教师评议分由班主任(辅导员)参考任课教师意见评出,学生互评分由全班同学相互评议取平均分得出。主要评议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组织协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二)实践创新能力参考以下标准加分,最高40分,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
1.参加技能大赛、科技竞赛获奖者,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4、12、1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8、16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5、30、25分,同一作品以所获最高分计。
2.参加社会实践、知识竞赛、文化艺术活动获奖者,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4、2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10、8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16、14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4、22、20分。
3.积极参与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者(包括演讲、征文、书法、绘画比赛、辩论赛等)加2、1分,获得系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4.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公益劳动、志愿者服务表现突出者,每人次分别加2、1分。
5.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考核合格者,可适当加分。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加8、6分;院学生会部长、团委委员加4分;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加6、4分;院学生会委员、系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加3分;系学生会委员、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舍长加2分。兼职者按最高职务加分,不重复加分。
6.积极参加在学院备案的社团工作,考核合格者,社团负责人加3分,一般成员加1分。
7.积极向正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投稿,稿件在千字以上并被采用者,按刊物级别,院、市、省、国家级每篇加3、4、5、6 分。
8.考取技能证或职业资格证,每项加4 分。
9.考取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证书,每项加2分。
10.其它类似情况,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加分。
第五章身心素质测评
第十条身心素质分由体育课成绩、学生评议分和加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身心素质分=体育课成绩×50%+心理评议成绩(30分)+加分(20分)。心理评议成绩由全班同学相互评议取平均分。
第十一条身心素质加分的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同年级同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2。加分标准为:
(一)院级体育比赛获前8名者,分别加8、7、6、5、4、3、2、1分;破记录者另加4分。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前8名者,按名次分别加16、15、14、13、12、11、10、9分; 省级体育比赛中获前8名者,按名次分别加24、23、22、21、20、19、18、17分; 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获前8名者,按名次分别加32、31、30、29、28、27、26、25分;以团队参赛的,主力队员加相应名次的满分,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市级以上体育比赛,未取得名次的参加者,每次加5分。
(二)学生在课外体育活动及运动习惯、生活习惯、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适当加分。无体育课的班级,依据本项进行民主评议,其得分作为体育课成绩。
第六章组织实施及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统筹全院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测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领导各班实施测评工作。各班级要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测评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班主任公示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无异议后,填写《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统计表》,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各系、学生工作处存档。
第七章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学生综合测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前20%(包括20%)为优秀,前(21-50)%(包括50%)为良好,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是学生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是评选优秀毕业生和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生学年测评成绩不合格者,应劝其退学。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系可结合专业及年级特点,自行确定学业表现和实践与创新能力在综合测评中的权重;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情况制定加分、扣分细则。各系制定的实施细则须与本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相符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应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学生品德行为表现评议表
2.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测评表
3.大学生心理健康互评表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2015年1月19日